文章專欄

新興傳染病之法律議題—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為中心

2020-02-01


新興傳染病之法律議題—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為中心


「2019新型冠狀病毒急性呼吸道疾病」(2019-nCoV acute respiratory disease),我國衛生福利部公告稱之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2019年12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展開呼吸道疾病及相關疾病監測,發現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病例。個案臨床表現主要為發熱,少數病人呼吸困難,胸部X光片呈雙肺浸潤性病灶。2020年1月9日接獲中國大陸通知,病原體初步判定為新型冠狀病毒,已完成病毒全長基因定序,電子顯微鏡下亦呈典型冠狀病毒型態,該病毒不同於以往發現的人類冠狀病毒。冠狀病毒(CoV)為一群有外套膜之RNA病毒,外表為圓形,在電子顯微鏡下可看到類似皇冠的突起因此得名。除已知會感染人類的七種冠狀病毒以外,其他的動物宿主包括蝙蝠、豬、牛、火雞、貓、狗、雪貂等。並有零星的跨物種傳播報告。 
 
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5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39條第2項、第44條第1項第3款、第50條第4項等規定,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傳染病。爾後醫師發現疑似感染的個案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於指定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因此,民眾若明知自己感染武漢肺炎,即應遵行主管機關指示,否則如因此傳染給他人,依同法第62條規定,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病人定義
 
傳染病防治法第13條規定,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病人,適用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
 
 
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錯誤不實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傳染病防治法第9條定有明文。又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4-1條規定,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因為防疫如作戰,加上疫情變化訊息本非一般大眾所能精準掌握。加上曾經發生藉由大眾傳播媒體,任意發表錯誤或不實之傳染病訊息,導致相關傳染病防治政策無法有效落實,影響防疫成果。為兼顧國民健康權益及言論表意自由,而有此一立法。本條適用範圍為「利用傳播媒體」,就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治措施,為不實錯誤之論述者。又凡是「利用傳播媒體發表」之行為人,均為本條規範之對象,且該行為人依據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包含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另所謂「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係指所發表之錯誤訊息,將造成社會大眾不必要之恐慌,或不利於主管機關推展相應之防治措施。至於對於是否已經達到「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或有爭議,但不在本文之討論範圍。
 
 
應通報武漢肺炎之主體
 
醫師法醫師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相關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解剖屍體,發現武漢肺炎之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前項病例之報告,應於24小時內完成。醫師對外說明相關個案病情時,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並獲證實,始得為之。醫事機構、醫師、法醫師及相關機關(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傳染病病人之就醫紀錄、病歷、相關檢驗結果、治療情形及解剖鑑定報告等資料,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為控制流行疫情,得公布因傳染病死亡之資料,不受偵查不公開之限制。報告或提供之資料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醫師、法醫師如違反第39條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師以外醫事人員
 
傳染病防治法第40條,醫師以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武漢肺炎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時,應即報告醫師或報告當地主管機關。醫事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督促所屬醫事人員,依規定辦理。
 
醫師以外人員如違反第40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其他應通報之人
 
除了上開有通報義務之醫師、法醫師以及其他醫事人員之外,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42條對於其他有通報義務之人做了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規定,村(里)長、鄰長、村(里)幹事、警察或消防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二、旅館或店鋪之負責人。三、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五、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六、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人員。
 
未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通報者,將依同法第69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徵用防疫物資   
 
武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迅速升溫,疾病管制署署長周志浩於109年1月20日宣布,行政院已同意衛生福利部成立第三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即日生效運作。周志浩表示,第三級指揮中心代表國外明確有社區感染且疫情擴大情形,由疾管署署長擔任指揮官,指揮中心成立後,跨部會定期開會報告和聯繫合作調度更快速,傳染病防治法也賦予行政機關許多權力,可以徵調防疫物資甚至限制出口。我國已於109年1月20日起設立第三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疾管署署長擔任指揮官,並鑒於中國大陸武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非但沒有平息,武漢市於109年1月23日10點起全面停止公眾交通運輸營運,顯示疫情有持續擴大跡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於109年1月23日起將疫情等級提升至第二級,由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擔任指揮官。
 
 
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得指示中央主管機關彈性調整第39條、第44條及第50條之處置措施。前項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前項指定、徵用、徵調、接受隔離檢疫之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前項徵用、徵調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者,將依同法第67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隔離治療
 
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時,應依指示於隔離病房內接受治療,不得任意離開;如有不服指示情形,醫療機構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受隔離治療者,應提供必要之治療並隨時評估;經治療、評估結果,認為無繼續隔離治療必要時,應即解除其隔離治療之處置,並自解除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地方主管機關於前項隔離治療期間超過三十日者,應至遲每隔三十日另請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重新鑑定有無繼續隔離治療之必要。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一項、第45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者,將依同法第67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
 
 
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如果拒絕、規避或妨礙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 將依同法第67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囤積口罩
 
由於武漢肺炎疫情造成民眾搶購口罩,政府已公告各類醫療口罩為防疫物資,如惡意囤積口罩、提高交易價格,應負如何之法律責任,容有不同見解。
 
或認為在武漢肺炎流行期間,口罩應該屬於民眾之生活必需用品,如果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該生活必需用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應該依據刑法第251條的規定處理,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對於在武漢肺炎流行期間,口罩是否屬於「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而有刑法第251條的適用,因為罪刑法定主義,加上傳染病防治法為特別法應該優先適用,本文持保留意見。本文認為應該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處罰。
 
 
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謠言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1月27日發出新聞稿,近日有網友於社群網站及軟體上散布內容提及「#美國流感跟武漢肺炎一樣重要……美國流感擴散…….死亡人數增至6600…….」、「大陸搞個小小肺炎 十幾億人口死了六個人……..現在社會怎麼了」、「早期美國研發生化武器有一個項目 就是類似惡靈古堡裡面的生化病毒……」等訊息,純屬個人意見論述,多無根據,言詞聳動,對於建立正確防疫觀念並無助益,請民眾切勿輕信。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一再呼籲民眾,傳染病疫情及防治資訊統一由指揮中心公布,籲請民眾勿恣意散播或轉傳來源不明訊息,以免觸法。民眾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之疫情資訊時,切勿隨意散播、轉傳,避免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構成刑事責任。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內容,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對於「傳染病」有明確定義,武漢肺炎業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為第五類傳染病。也就是武漢肺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屬於有依傳染病防治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又傳染病防治法第4條第1項規定,傳染病防治法所稱流行疫情,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因此除了「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如符合具體危險犯之犯罪構成要件,有可能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行政刑罰論處外,應由有權責之警察機關或法院依據具體個案事實,考量是否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適用。
 
 
傳染病防治法之刑罰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中有刑罰規定,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到第63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由黃清濱律師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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